联系电话 400-123-4657
  • PG电子
  • PG电子
  • 最新公告:
    PG电子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热门分类: 第一系列 | 第二系列 | ......>>更多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pg电子平台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这11个案例很典型添加时间:2023-08-11

      pg电子平台都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步发布了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说,这11个典型案例都是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经过地方三级人民法院推荐,也充分征求了相关科研院校的法学、环境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意见。

      案例二,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pg电子平台,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又被追究了民事责任,浙江省湖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

      案例九,被告人韩某涛默许并授意刘某伟、赵某鹏篡改后台参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环境问题后,人民法院通过“破产智审”智联应用将信息推送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后者再将核查出的环境问题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最终,43余吨危废物得到及时处置,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管理人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确认该处置费用为破产费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依据破产法,遂裁定认可将案涉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

      对污染行为严肃追责、严厉打击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上述三个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

      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在点评案例二时所言,在环境污染案中,大气污染案件在取证、举证、损害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是相对难度较大的,本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做到了科学、准确、合法。体现在责任追究到位,被告人不仅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被追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也从案件线索、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运用、责任明晰、法律适用等多个环节说明了生态环境类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判决除了适用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外,还适用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具有针对性。

      “这类案件的及时查办和对违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相关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的极大警示,同时也是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及其非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法治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王灿发在点评案例九时说,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正在采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等各种措施,在碳排放的监测、数据计算方面也会涉及造假问题,本案及其类案的审理,也为相关碳排放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提供了审判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在案例四的点评中说,该案践行了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要求破产企业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并支持将破产程序中的污染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此举一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难落实问题;二是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的破产财产处置新思路既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又解除了意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三是明确管理人生态保护职责,对引导管理人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具有示范意义。

      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李相波表示,妥善审理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记者注意到,这次入选的11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都与碳市场有关,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第一个(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而后前者在广州某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依约划转,但后者却未依约付清378万余元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就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同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最终,广州两级法院都未支持这一诉求。

      本案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王明远认为,不同于自生自发性的传统市场,碳市场、碳交易系统在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市场机制,而且是一套非常精细、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必须以民法为基础,以相关的行政管理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保障。本案中,碳交易平台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但应当依照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违反该监管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上位法虽尚未出台,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相继施行。王明远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参照前述行政规章,结合交易合同以及交易平台公示的交易规则等妥善处理纠纷,以便更好地分配、警示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六)涉及CCER交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丁丁在点评意见中谈到,从各个试点市场开始,CCER被重点排放单位吸纳,通过抵销碳足迹或者用于履约清缴碳排放配额,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经济和高效的履约方式。除了本案合同所涉的CCER开发形式外,还有专业机构采用参与CCER项目并分享开发收益的方式。从本案的裁判可见,无论采用何种开发方式,人民法院公正、专业及高效的审判都可以为我国CCER项目及市场的建构和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利的法治支撑。

      第三个(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案。点评专家,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张希良说,本案中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复核,而是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清缴义务。人民法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实现和碳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个(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人民法院执行变卖碳排放配额用以抵偿被申请人债务,准确把握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较好协调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碳排放配额执行规则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执行的是企业富余的碳排放配额。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积累下来的碳排放配额,不但为企业今后扩大生产提供发展空间,还可以激励企业不断进行环保技术的改进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圣平点评意见认为,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额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拓展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新思路。更为重要的是,还为“排污权”等“绿色权利”的执行提供了生动的模板与宝贵的经验,对我国推动经济与产业结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了法治实践智慧。

      比特币“挖矿”是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得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因该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

      在最高法公布的第一个典型案例中,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的决心。

      另一起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案例三),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有效的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按照转入地、转出地政府要求实际履行完毕,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为建材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上述两起案件正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积极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的真实写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案例一并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在点评意见中写到。

      尽管案例三的实质为民事合同纠纷,但案涉合同内容为企业产能置换,与节能减排紧密相关。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制定了多项产能置换、减量等碳减排政策。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遵循法治原理的前提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支持企业低碳绿色发展内容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是人民法院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竺效如此阐述了他的点评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这一点充分体现以下两个入选案例上。

      案例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一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碳去除技术”大致有两类pg电子平台,一类是工程类技术,最常见的是碳捕捉、碳封存和利用类技术;另一类就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相对而言,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森林碳汇发展成本低、减排潜力大。案例十的点评专家,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徐晋涛说,司法引导、促进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来抵销化石能源燃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有利于发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技术较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能够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在我国碳市场中,林业碳汇特指减排效果明显、生态环境效益突出的造林营林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属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一种。点评专家、北京绿色交易所董事长王乃祥说,案例十一,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根据被告人滥伐林木的具体行为及其他综合因素,一方面对快速核算林业碳汇损失、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扩展生态修复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坚持了涉碳汇赔偿适用范围的严谨性和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贡献了力量。

    HTML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