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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典型案例pg电子平台添加时间:2023-08-04

      pg电子平台原标题: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典型案例

      你厅《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铝灰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分为一次铝灰和二次铝灰。除铝含量差异外,两种铝灰物质组成相似,环境危害特性均为反应性,部分铝灰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鉴于铝灰环境风险较高,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其纳入,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321-026-48。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根据铝灰来源进一步明确了铝灰的危险特性和属性,废物代码仍为321-024-48和321-026-48。因此,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铝灰的环境监管。

      二次铝灰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二、目前,铝灰制脱氧剂和铝酸钙、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铝灰等技术已得到应用。为促进铝灰利用,《名录》明确规定,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和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铝灰“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铝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其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相关技术要求。对于确实难以利用的铝灰,要通过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等相关技术要求。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重庆市合川区、长寿区、黔江区生态环境局陆续接到辖区部分镇政府及群众反映发现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堆存于闲置厂房和露天空地散发异味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环境。相关区县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勘察,发现大量固态黑色物质装于白色专用纺织袋中,性状为黑灰色粉末状,部分已板结,有明显异味,初步判断为危险废物二次铝灰。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辖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pg电子平台,通过中间人非法接收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碚区、合川区以及市外相关企业产生的铝灰。再以需要场地临时中转为幌子,许以高额场地租用费的欺诈手段租赁合川区、长寿区等6处闲置厂房,采取长期贮存、搁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失联,非法倾倒贮存铝灰共计11000余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川区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某某、何某某、骆某某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提交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市区联动,提级督办推进案件办理。案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值班室多次电话调度案件查办进展及污染物处置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提级督办,先后5次组织相关区县政府及部门召开市级联合督办会,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区县铝灰规范化处置、案件查办、铝灰危险废物鉴定及生态损害评估相关工作。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开展堆存铝灰环境风险防范,铝灰堆存点环境监测,筹集资金安全处置铝灰,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均取得积极成效。

      二是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市区两级三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pg电子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及时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三是川渝协作,深化跨省联合执法机制。本案部分铝灰产废单位为四川省眉山市企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四川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在涉案企业调查、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等方面开展联合调查,深入落实两省市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功锁定产废企业责任,为后续追偿相关鉴定及处置费用提供了保障,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清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福清市某废弃矿坑内被倾倒疑似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体呈淡蓝色,伴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有灰色粉末遗留。福清生态环境局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来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疑似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同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介入。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福建佰意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铝渣提炼铝锭产生的二次铝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已转移约100吨至福清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事发后,福清生态环境局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开展矿坑封闭、周边饮用水监测、矿坑废水防溢出等环境应急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对接,通过省级电视台、当地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会同当地镇政府逐户走访周边群众,避免引发恐慌。目前,福清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后开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pg电子平台,案件正在审理中。

      面对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突发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属地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信息公开,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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