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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正反典型案例pg电子平台添加时间:2023-08-03

      pg电子平台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传输影响,全省各地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相继升级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在预警期间,各地要求企业、单位在做好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内源排放,实现污染“削峰”。省生态环境厅将梳理摘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的正反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12月30日10时,荆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于2023年1月1日10时,升级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pg电子平台,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为C级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提前采取减产、停产等各项措施,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该公司采取四项措施:一是迅速实施减产减排措施,立即停止所有的矿山开采作业,并按照C级企业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停产50%的要求,将产能由400吨/h减产至200吨/h,暂停1#水泥磨运行;

      二是迅速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措施,该公司在日常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值低于260、二氧化硫低于100、颗粒物低于20的基础上,将污染物排放浓度调整为氮氧化物排放值低于180、二氧化硫低于20、颗粒物低于10;

      三是迅速实施运输车辆管控措施,该公司从2022年12月30日起,停止国四及以下运输车辆的运行,并与运输承包单位签订《承诺函》,对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统计并加强管控;

      四是迅速实施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该公司组织专班专人,加大对厂区道路清扫、洒水抑尘的频次,积极有效抑制了扬尘源头。

      2023年1月2日,“荆门环保监控平台”发出预警: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3#窑尾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连续1小时超标,涉嫌未执行《荆门市2022年秋冬季第三次大气污染橙色预警应急Ⅱ级响应措施》。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记录、运行台账及生产主机运行电流曲线,发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该公司水泥生产线分水泥窑主电机停止作业,1月2日11:00时后在线值。同时,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产停产措施、厂区道路未采取抑尘措施、未安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公示牌等环境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1月3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约谈该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认真研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企一策”。该企业现场做了深刻检查,并表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将积极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指令措施。

      经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会研判,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荆门市石化一小周边站点二氧化硫异常高值。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班逐一排查站点周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企业。

      2022年12月31日16时,专班人员在对某化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万吨/年硫酸再生循环利用项目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未及时对硫酸生产线尾气处理设施尾洗塔内的碱液进行更换,现场用PH试纸对喷淋塔内循环液进行检测,通过比色板对比PH值约为4。

      2023年1月3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该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依法该公司环境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企业就存在的环境问题做了深刻检查,并表示将以此为戒,将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管理漏洞,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积极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轻钢房屋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较重油漆味,厂房门口摆放的轻钢房屋油漆未干燥,地面有喷漆痕迹。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刚结束喷涂作业,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由于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违反应急管控要求,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于1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2022年12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川某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日连续超标,其中烟尘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为1817.3毫克/立方米,超标59.58倍;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为349.94毫克/立方米,超标1.33倍。

      12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pg电子平台,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022年12月2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无废气收集设施,光氧催化设施也处于闲置状态。

      经调查,该公司因废气光氧催化设施使用年限较久、处理效率低下,于2022年12月10日委托第三方对原有废气收集管道拆除,拆除后至今未完成安装。在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前提下,该公司挤塑生产线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导致生产废气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外环境。

      12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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